近期,京东因员工代打卡已形成产业链问题,引发舆论关注。宿迁要债公司就此联想到曾经办理过的一起因员工代打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让我们来一起看看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员工X于2012年6月16日入职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签订了自2016年6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X在管理岗位从事总监工作等。
2022年1月20日左右,公司发现X存在被代打卡的情况,遂开始查询监控录像。经查询发现,X在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因监控录像仅保留近一个月的视频内容),上、下班打卡几乎均是由其下属Y、Z通过使用提前制作好的指纹膜代替其本人完成打卡,而Y、Z之间也通过同样方式相互代打卡。
2022年1月26日,公司向X、Y、Z分别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载明:经公司调查发现,2021年12月20日至通知作出之日,X、Y、Z存在上下班出勤相互打卡这一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奖惩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于2022年1月26日分别与X、Y、Z解除劳动关系。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适用的《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规定:除总经理(含)以上人员外的所有员工必须打卡考勤。上下班必须由本人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奖惩管理办法》规定:本人或者他人的考勤(上下班情况),有虚假打卡或申请等行为的,公司即可处以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6分,累计达到12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休假/考勤,未按照公司办理规定,对休假/考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代他人打卡、伪造病假条、伪造请假手续、伪造考勤记录等)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等。
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X、Y、Z均不服,以《奖惩管理办法》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等理由,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其中,X请求公司支付62万余元,Y请求公司支付19万余元,Z请求公司支付9万余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依法制定并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对X、Y、Z具有约束力。X、Y、Z知晓上述规章制度后,X在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仍由他人代打指纹完成考勤,Y、Z仍互相代打考勤并帮助X代打指纹完成考勤,该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了“上下班必须由本人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的规章制度以及基本的劳动纪律,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系合法解除。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Y、Z关于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1。
一审判决后,X、Y、Z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本案中,X、Y、Z的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承办律师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具体到劳动法领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的《奖惩管理办法》没有关于“情节严重”的明确定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此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删除了“劳动纪律”四个字,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2019年11月26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人员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会后形成的《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也认为:“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等情形,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对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或者制定存在程序瑕疵、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不予支持。”
但是,并不是所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违反基本劳动纪律,依一般社会观念难以期待用人单位予以容忍的,才能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结合具体个案,可从劳动者的主观心态、违纪行为的频率、规章制度本身,以及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X、Y、Z明知公司禁止代打卡等考勤弄虚作假的行为,仍提前制作指纹膜相互代打卡,主观故意明显;在监控录像仅保留一个月的视频里,X、Y、Z几乎每天代打卡,违纪行为的频率极高;《奖惩管理办法》规定,有虚假打卡行为的,公司即可处以记6分的严重警告处分,而累计达到12分,公司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如果公司每次都能及时发现并且及时给予处分,只需要2次代打卡,公司就能解除劳动合同,而X、Y、Z一个月内几乎每天代打卡的行为,早已超出了公司的容忍程度,只是因为其三人使用指纹膜代打卡的隐蔽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发觉;最后,如果公司人人效仿该三人的行为,将导致公司无法对其员工进行有效的考勤管理,降低工作效率。
因此,法院认为该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无不当。类似的判决全国还有很多,此类案件的处理,对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寅)
注释
1.(2022)苏0114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2022)苏0114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2022)苏0114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
2.(2022)苏01民终11257号民事判决、(2022)苏01民终11261号民事判决、(2022)苏01民终11262号民事判决。